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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

山西省心理学会章程(2023.04.22版)

2023-07-28    浏览:273

山西省心理学会章程(2018年新)

山西省心理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心理学会”(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Shanxi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SPS)第二条  山西省心理学会是山西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织公益性的、群众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心理学会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山西心理科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省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以促进我省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心理学会、山西省科协和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内   邮编:0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学术会议。  2、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3、普及心理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4、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知识。  5、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6、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一般会员、研究生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2、愿意参与心理科学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3、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学术性组织。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读心理学研究生、博士生入会后,享受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服务。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凡届内(五年一届)不缴纳会费(5年200元/人),视为自动退会。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严重违章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证从山西省科协统一购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会章;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并讨论本会的重大工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按时换届。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员应是中国心理学会会员。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每届任期是五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6、组织和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0、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有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种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定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经常性的办事机构。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有特殊情况,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3、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4、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第三十三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要求,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团体和个人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挂靠单位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每届五年每人交纳会费200元(平均每年每人交40元)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的人员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心理学会、山西省科协和山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科协及有关机关领导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壹八年五月在山西省心理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12-31    浏览:545